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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,提请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。”
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(摘录)
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(摘录)
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(摘录)
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
关于推荐第三届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和《镇江仲裁委员会章程》规定,镇江仲裁委员会即将进行换届。为做好换届工作,经市政府领导同意,拟聘任第三届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请各有关单位协助做好仲裁员的推荐与申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推荐范围与标准
推荐范围:镇江市从事法律研究或教学工作、经济贸易工作、律师工作、专业技术工作等方面的专家、学者、律师、公务员、企业家、离退休法官以及其他专业人士。推荐标准:具体标准详见《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标准》(附件1)。
二、推荐与申报方法
各有关单位应在充分酝酿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认真开展推荐工作。所推荐的人选,应由本人填写《仲裁员推荐表》(附件2),加盖所在单位印章(离退休人员需由原所在单位同意盖印)后,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送镇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。
三、联系方式
联系地址:镇江市正东路141号(市政府院内)3号楼一楼;联系人:丁叶萍、胡天利;联系电话:84448955、84426139;电子邮箱: zjzc@zjzc.org。
附件1: 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标准
附件2: 仲裁员推荐表
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
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标准
一、推荐的仲裁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
(一)认真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,维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;
(二)热爱仲裁事业,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,有良好的政治、业务素质;
(三)品行端正、公道正派、认真勤勉、谦虚谨慎、注重效率;
(四)具有法律知识,有相应的学历和所从事专业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;
(五)头脑清晰、思维敏捷、明查善断,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;
(六)身体健康、精力充沛,并有相应的时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;
(七)年龄不超过65岁,但曾任仲裁员且其办案经验丰富、办案效果好、身体健康,本委认为续聘有利于工作的,年龄可放宽至70岁。
二、来自不同行业、不同专业领域的仲裁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,还应分别具备下列各项条件
(一)从事法律研究、教学工作的
1、具有高级职称;
2、直接从事法律研究、教学工作;
3、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。
(二)从事律师工作的
1、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;
2、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且业绩突出;
3、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;
(三)从事经济贸易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
1、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;
2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,或具有律师资格,或者是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权威,或者是大中型企业的知名企业家;
3、参加工作满8年,熟悉相关法律、法规,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、专业知识;
4、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。
(四)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事行业管理工作的
1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;
2、参加工作满8年,直接从事立法、执法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;
3、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。
(五)离退休法官
1、曾任审判员满8年;
2、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,或者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;
3、曾长期从事民事、经济审判或执行工作;
4、职务相当于副庭长或副庭长以上,或者业务水平高,办案能力强的资深法官。
镇江仲裁委员会
仲裁员推荐表
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片
民 族 籍 贯 政治面貌
毕业院校 学 历
学 位 专 长 参加工
作时间
工作单位 职 务 职 称
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
及手机
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
专业工作和培训情况
从事仲裁活动相关的
主要学习和工作简历
所在单位意见
(章)
年 月 日
镇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意见
(章)
年 月 日
镇江仲裁委员会审批意见
(章)
年 月 日
说 明
1、“照片”要求张贴1寸免冠数码照片。
2、“联系地址”为镇江仲裁委员会不定期寄送有关材料的地址,如未填写联系地址,以单位地址为联系地址。
3、“从事仲裁活动相关的专业工作和培训情况”一栏内容包括从事仲裁员工作或办理过仲裁案件、受过何种专业培训、仲裁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、业务能力、工作成就、发表的专业作品等情况。
4、离、退休人员在“工作单位”及“职务”栏内,可填写原所在单位情况。
5、本表一律用钢笔填写,字迹要求工整、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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